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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二)优惠内容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资格或条件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或相关收入的投资收益的纳税人。
(四)执行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其他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和提供优惠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二)优惠内容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含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
(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三)享受资格或条件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四)执行时间
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其他事项
无。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二)优惠内容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享受资格或条件
保护基金公司。
(四)执行时间
自2006年7月27日起执行。
(五)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其他事项
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优惠内容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资格或条件
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四)执行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其他事项
无。
五、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二)优惠内容
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三)享受资格或条件
国有股东。
(四)执行时间
自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
(五)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