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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2优惠内容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4执行时间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5办理方式
税务部门统一调整征收系统参数设置,缴费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6其他事项
无。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2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享受资格或条件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4执行时间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6其他事项
无。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优惠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3享受资格或条件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4执行时间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6其他事项
1.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税〔2015〕73号文件所附)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享受资格或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4执行时间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6其他事项
1.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项。
2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执行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