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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2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从事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4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1、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3)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4)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2、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3、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4、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1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2优惠内容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4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2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制造业企业。
4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四、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享受资格或条件
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4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优惠内容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享受资格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4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优惠内容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1.享受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财税〔2018〕44号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2018〕44号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七、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2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享受资格或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5办理方式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备案表格,其他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6其他事项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2.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