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协会动态 | 科技动态 | 金融动态 |
一、扶持对象
(一)向重点工业设计平台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南海区企业。
(二)向佛山市内南海区外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重点工业设计平台。
(三)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奖的南海区企业。
相关关键词解读
什么是工业设计? |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围绕工业产品,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定位、功能、结构、外观、形态、包装、手板及图册展示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
什么是重点工业设计平台? |
工业设计平台是指具有整合工业设计供需资源、提供各类工业设计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能力的企业。
我区重点工业设计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成立1年及以上,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3.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以社保和劳动合同为准),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技师及以上资质的技术人员不低于50%; 4.具备标准化产品设计报价体系; 5.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不少于8项;或获得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等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奖不少于3项;或近一年度开展工业设计服务项目不少于30项; 6.近一年度工业设计服务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 7.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
哪些工业设计奖项符合扶持范围? | 本办法奖励的工业设计奖项包含iF国际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佛山市“市长杯”共8类。 |
二、扶持额度
专项扶持资金每年总额度为5000万元,采取先到先得方式,当年额度用完即止。
三、扶持方式
(一)向重点工业设计平台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南海区企业:
1.购买服务方为南海区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北斗星”企业、“南海制造业全国隐形冠军”企业、“雄鹰计划”重点企业、瞪羚企业、“单打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企业目录库的企业的,按工业设计服务项目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2.购买服务方为南海区内其他类型企业的,按工业设计服务项目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其他类型企业年度可累计享受补贴上限为50万元。
(二)向佛山市内南海区外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重点工业设计平台:
按工业设计服务项目金额的20%对重点工业设计平台进行奖励,单个平台针对同一服务对象年度可累计享受奖励上限为30万元。本条款扶持资金每年总额度为500万元,当年额度用完即止。
(三)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奖的南海区企业:
1.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至尊奖、红点之星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2.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金奖以上)、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的,每项奖励10万元;
3.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银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银奖、IDEA奖(银奖以上)、G-MARK奖(金奖)、佛山市“市长杯”产品设计组最佳设计奖、佛山市“市长杯”概念设计组最佳创意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4.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国际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其它层次奖项,佛山市“市长杯”产品设计组杰出设计奖、概念设计组杰出创意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
四、申报方式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及重点工业设计平台认定均通过常年接受申报方式进行受理,具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网址等内容,以区科技局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
五、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旧政策南府〔2018〕34号文的有效期是截至2021年7月16日,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新政策南府办〔2021〕22号文对扶持条款作出了一些时间节点的规定:
(一)重点工业设计平台的资质:如在旧政策实施期间已认定的,自区政府批复同意之日起纳入我区重点工业设计平台扶持范围,无需在新政策实施期间重新申请认定。
(二)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补贴:结合上面第(一)点的解释,若南海区内企业自2018年1月12日起向重点工业设计平台工业设计服务,可按新政策给予补贴。若重点工业设计平台在新政策出台后认定的,认定后企业向其购买服务才纳入到新政策的补贴范围。
(三)重点工业设计平台奖励:结合上面第(一)点的解释,若重点工业设计平台在旧政策实施期间已认定,自2018年1月12日起为区外市内企业提供的工业设计服务项目可按新政策予以奖励。若重点工业设计平台在新政策出台后认定的,认定后向市内区外企业提供的工业设计服务项目才纳入到新政策的补贴范围。
(四)工业设计奖项奖励:自2021年7月17日起获得的工业设计奖项均按新政策予以奖励,奖励的申请时间为自奖项评委会发布获奖公告之日起180天内,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