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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出台资助办法,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日期:2019-10-29 点击数:1970 共有条评论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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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高明区经科促局获悉,根据近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区符合标准的研发机构,最高可获得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办法提出,本身或依托单位是已在高明区登记注册的研发机构,可享受相应资助。
  《办法》明确,所指的研发机构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资助条件和标准的研发机构,须在满足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请,超过6个月未递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高明区经科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意在进一步统筹创新要素的布局与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符合全区实际情况,具有创新性、开放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高明区共有省级重点实验室4家、省级工程中心54家、市级工程中心102家。高明区经科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高明区将继续在全区开展相关扶持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并全力推进全区国家、省、市各级研发机构建设推荐申报工作。
  资助标准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5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60万元;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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