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人社局近日制定了《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
通知称,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保局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收支平衡情况,在每年7月决定第二年的社保年度(次年7月1日到下一年6月30日)是否实现浮动费率。本市上一年度(社保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低于10%的,当年的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个人费率不实行浮动制度,仍按0.2%执行。
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照0.5%计算。缴费系数分两档: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96计算;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此外,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五年的,执行浮动费率第二档。
市人社局于每年6月确定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浮动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档次及其执行费率,函告同级社保征收机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征收机构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七天。对执行费率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公示期间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请核对。
如对该通知内容有意见的,请于7月2日前反馈给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