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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探索金融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合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建立科技创新项目贷款的推荐机制,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引导和支持金融资本及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指导地方科技部门建立中小微科技企业数据库,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需求对接;开展面向中小微科技企业的科技金融培训,培育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
(二十二)建立科技、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沟通和分工负责机制,加强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的协调,形成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合力。依托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将科技部门在政策、信息、项目、专家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优势结合起来,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相互促进。
(二十三)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监测评估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地方科技部门制定的科技企业认定标准与名录,推动各金融机构研究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企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并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科技、知识产权、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