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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的通知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的工作部署,推进顺德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按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了《佛山市顺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依据、目标
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影响,近年来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势头有所放缓,亟需培育升级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区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利于鼓励我区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军,提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扩大统计基础,提供参考研究意义。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273号)文件精神,顺德区须制定政策对2020-2022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分两年给予累计不少于30万元的奖励资金,为此需对《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再次作出修订,由于顺德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不再纳入专项资金,此次新修订的政策名称调整为《佛山市顺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通过各级政策资金的扶持,争取在三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1000家。
二、修订原则
(一)提高产业扶持资金的引领作用。
(二)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
(三)鼓励梯队企业做大做强,夯实制造业发展基础。
(四)引导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术语解释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home
(三)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网址:http://www.shunde.gov.cn/est/
四、资金申请指南
(一)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审核后名单发布资格核定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企业自愿开展资格核定工作。
(二)企业完成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注册。
(三)企业根据资格核定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到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包括:1.资格核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材料均要求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区经促局和各镇街经发办联系电话:区经促局22831305;大良29938245;容桂28381607;伦教27720059;勒流25533389;陈村23833331;北滘26332102;乐从28331168;龙江23888729;杏坛27388239;均安25388273。
五、新旧政策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旧政策内容 |
新修订内容 |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我区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下称“小升规”),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293号)和《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我区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2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将广东省政府公开文件作为制定依据)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删除。(国家工信部已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修订完成征求意见,原有的小微企业划型将调整) |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
第二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新政策删除对商业的扶持) |
第四条 本扶持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
第三条 本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
保留,改为第四条。 |
第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制订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
保留,改为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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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第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会相关单位负责全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
第七条 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部门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准上报及日常指导等工作。 |
第七条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镇街相关单位开展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准上报及日常指导等工作。(机构改革原镇街经济和科技部门调整为经济发展办公室,同时强化了镇街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的职责) |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奖励扶持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扶持奖励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扶持对象的注册地应在佛山市顺德区,并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增加对企业注册地和企业信用的要求)。 |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扶持标准如下: |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2020-2022年期间新升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扶持奖励资金3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5万元,第二年仍在名录库的再奖励15万元。 |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删除。(由于财政资金有一定滞后性,导致企业申报时不一定直报系统) |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
第十条 扶持奖励资格核定申请 |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
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经济促进局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佛山扶持通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经济促进局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经济促进局将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且五年内不予申请本扶持资金。 |
改为第十三条。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通过资格核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区统计部门的数据采集填报工作,提供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反馈企业经营情况。同时,自觉接受区经济促进局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保留,改为第十四条。 |
第十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管理。 |
保留,改为第十五条。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
保留,改为第十六条。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148号)同时废止。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经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