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实施无线电发射
设备销售备案的通告
佛工信函〔2019〕19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佛山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市场经营主体应通过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向注册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三、对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经营主体,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2.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操作指南
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